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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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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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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納稅義務人張三收到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處分,依限向稅捐機關完納其土地增值稅後,試問:
(二)其效力為何?(13 分)
其他申論題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具有何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又公務人 員於任用後,始發現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應如何處理? 請申論之。(25 分)
#16709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之規定,請說明其內容為何?並舉歷代倫理官箴足為典範者 為例,說明官箴之意涵與特徵為何?請申述之。(25 分)
#16710
四、請問公務人員懲戒處分之類型及其相關規定為何?並請分別予以詳述之。另辦理 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有關處分輕重之標準為何?請申論之。(25 分)
#16711
(一)原課稅處分此時是否仍然存在?(12 分)
#16712
二、行政機關基於例行的業務查核,對於轄區內某特定食品工廠(甲工廠)之產品與原料進行採樣化驗,此一蒐證行為,性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16714
(一)公務員服務法: 張三原任職於某縣政府之稅務局,具有律師資格,依法辦理退休後,願意繼續貢 獻所學,在同縣律師公會登錄執行律師業務,並受民眾委任處理稅務救濟案件, 試問:張三之行為有無違反相關公務員法之規定?(12 分)
#16715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 事措施。」其所稱「其他人事措施」是否包括非屬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臨時人員」?(13 分)
#16716
四、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 分)
#16717
(一)可否受邀於私立大學兼任董事?(12 分)
#16718
(二)可否應聘到大學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13 分)
#1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