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細則35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已修法)
職安23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 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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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15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 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 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 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