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規36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夠強度。
二、高度>=90cm扶手,設中欄杆,腳趾板。
三、鋼索線之安全係數>=10;吊鏈帶支點安全係數>=5。
四、算積載最大荷重,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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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備, 90扶手,索十鍊五,中趾標重
(大伯,勾動扶手,碩士念五,中指表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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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人防墜措, 貨櫃船煙, 臨(3月1年不來)小短(15分)作特防墜,搭防額荷,降二十直
(起重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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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性3月一年不來, 期短一月六月不來,時短一時, 短時15分
(環測辦2,暴露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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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則35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 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 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 ,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 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 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 設備。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 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 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