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二類35百員(二類以上有300~500, +1員),
非營三百員(一類非營造業<300, +1員),
5百比二類師(一類非營<500,比二類+1師)
營5百2員(一類營造<500,有2員)
.
(阿陸撒無百元, 飛鷹散百元, 伍佰背阿陸師,贏伍佰二員)
.
計畫:30人以下, 以執行紀錄代
規章、100人以上,
系統:200人以上(一類),500以上(二類),石油裂解,危害化學品
管理單位,委員會:一類100人, 二類300人,
.
醫療,餐旅第二類事業
ans:第一類>100人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
管理辦法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 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 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 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 年一月九日施行。
.
管理辦法3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 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 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