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夫、乙妻(住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未成年之子女丙、丁(與父母同住);丙、丁、 戊共有建地一筆(位於花蓮縣),應有部分各 1/3,嗣因分割意見不一致無法形成共識, 戊因此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試問:

(二)戊應列何者為被告,始為合法代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