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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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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乙組:憲法#9910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A立大學邀請極具爭議的作家B到校演講,請分析以下問題(30%)。
(二)演講當日,一群對B深感厭惡的學生,衝入演講場地,上台將B團團包圍,並以自備麥克風高聲表達抗議,最終致演講被迫中斷取消、事後,A大學依學校學生獎懲辦法及程序, 對當日參與抗議活動的學生處以「申誡一次」處分。遭處罰的學生主張學校的處分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請問學生的主張是否有理由?(15%)
相關申論題
〔一) 監察院受理相關人民陳情,並進行調查後,認定「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設於總統府,為總統所屬機關。 然而公務員之懲處,並非總統之權限,故本法顯然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監察院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此件聲請,大法官是否應受理?(15%)
#414314
(二) 設若大法官受理本件聲請解釋之案件,則「捍衛台灣民主委員會」設於總統府之下,並由總統任命委員, 是否抵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請引用憲法條 文、大法宫相關解釋、憲法學理,並陳述正反雙方可能之主張,綜合分析並作成結論。(25%)
#414315
(一)A大學深知作家B極具爭議性,可能引發校內教師、學生不同意見,為確保演講活動順利舉行,因此欲在演講當日規劃設置「意見表達專區」限制校內外欲傳達各種意見的人士,必須至該事區表達意見請問,A大學否可以設置此一「意見表專區」?(15%)
#414316
三、在有關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之關係上,請先試讀以下兩段文字。 Robert Alexy 提出「基本權極大化誡命」(Optimierungsgebote,認為唯有不斷充實、精緻化基本權利的體系内容,將基本權利構築成完備無缺的價值秩序,要求立法者依循這個價值秩序來發動其權限。才能落實基本權利對立法者的全面拘 束,也才能落實滴水不的權利保護。立法者必須被定位成「基本權執行機關 (Grundrechtsvollzug)」其權限行使以忠實具體化基本權利所預設的價值内涵為核心,以確保立法權對基本權利的服從。 Ernst-Wolfgang Bockenforde則主張基本机作為框架秩序(Rahmanordnung), 批評說如推促基本權利規範內涵「極大化」的發展方向,以及這個發展方向所設定的「無漏洞權利保護」的理想目標,將導致立法者的政治運作與政治形成空間 被無止境地壓縮。基本權利與立法者的關係,並不應該建立在基本權利作為「極 大化誡命」的前提之上,反而愿該基於维護民主意志自由形成的考量,將基本權利預先設定的规範內涵做可能退到最外圍的框架限制,藉此可能留給立法者充分的政治形成空間,以保護議合民主不至於在基本權利的拘束下遭受危害或扭 曲,是以,唯有將憲法及基本權利視為一套形式化導向的「框架秩序」才能恰當詮釋基本權利與立法者之間的關係。 請以國內任兩號「對立」之大法官解釋為例(大法官對於立法形成自由必須採取 截然不同態度),說明憲法基本權與立法者形成自由之緊張關係:請運用前述兩位學者之說法加以發揮論述一不論考生個人對於所提出之大法官解釋多數意見 的看法為何,並請於最後從理論角度重新回到核心命題,提出考生個人規範性的 看法。 (30分)
#414318
第三題 (30%)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 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 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電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全程佩戴口罩跑到民謠樂團六月雪的演唱會場地外打卡。A被電子圍籬2.0系統偵測到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30%)
#527293
第二題 (30%)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ECC) 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同日也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不過,陸委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人境」。沒想到這一宣布引發大量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大陸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但爭議仍未平息,最後 CECC 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還是撤銷了陸委會所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入台的規定。陳部長表示防疫以「國人優先」為前提,更提到陸配的孩子出生時可以選擇國籍,如果當初沒有選擇台灣,現在應該要自己做些安排與承擔。假設:中國大陸女子 A 與其中國大陸丈夫 B 於 2006 年結婚,同年在中國大陸生下兒子小明。兩人婚後在朝夕相處下,才發現對方根本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對象,時常發生激烈爭吵,最後決定於同年離婚。A 於離婚後遇見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男子 C,雙方一見鍾情下決定立即結婚。婚後由於 A 和 C 有意讓小明在台灣升學,因此於民國 2019 年舉家搬遷至台灣。依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小明必須在台灣待滿 4 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 2 年,才能取得我國國籍身分。由於小明目前尚未符合前開規定,其僅持有「長期探親證」,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及我國之身分證。小明於 2020 年農曆過年前,搭機返回中國大陸探視生父 B,隨後由於學校即將開學,小明決定提前搭機返台。詎料疫情增劇,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導致小明無法返台就學,被迫與母親 A 及繼父 C 分隔兩地。小明的繼父 C 認為 CECC 的作法,是對他受憲法保障的家庭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及其父母的家庭團聚權。請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說明妳認為 C 的主張是否有理?小明是否可以返台?(30%)
#527292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
#527291
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定之修憲界限是否合理?(15%)
#527290
一、調降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否必須修憲?可否以修法方式為之?(10%)
#527289
(三)某甲長期致力於原住民族文化與語言的保存工作,其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風俗、語言也是重要的文化資產,卻不能享受租稅優惠,覺得非常不平,主張至少應比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捐贈文物、古蹟者的租 稅優惠,使其對保存原民語言文化的貢獻,能獲得實質的回饋。請問某甲的主張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3分)其應依何種程序實現其主 張?(13分)請附具理由說明。
#48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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