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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24328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營業人擬暫停營業,應如何辦理?(6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小叮噹
出處: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