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乙自民國(下同)105 年起共同經營小吃店,店名為「豪豪初飯」。嗣因疫情期間來客量大減,在入不敷出情況下,雙方遂於 111 年 4 月 1 日結束該小吃店之營業。其後,疫情趨緩,甲於 112 年 1 月 5 日另覓店址,獨自再開小吃店,並延續使用「豪豪初飯」作為店名。乙則於 112 年 2 月 1 日以「豪豪初飯」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乙提出申請翌日即向甲告知申請商標乙事,並詢問甲是否有意再次合作開店,惟甲表示婉拒。乙之商標申請案於 112 年 6 月 1 日獲准註冊並經公告。乙於同月 5 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甲停止侵害系爭商標行為,然甲認為其行為並不構成 商標使用,故未置理並繼續營業。請附理由分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