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仁愛鄉公所終止契約後交還土地之爭議,應屬私權爭議,須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縱契約有約定或依法規得移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仍歸屬普通法院審理。
依大法官第540號解釋的例子說明,當中認為申請租售國宅之准駁行為,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係屬行政處分,而後續訂立租賃或買賣契約則乃私法行為。故對於第一階段之准駁決定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第二階段契約履行、終止之問題,為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處理。
故類推適用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簽訂租約後之終止契約及交回土地爭議,為屬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