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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063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是 A 腳踏車所有人。甲出借且交付 A 腳踏車於乙。乙以自己名義,出 賣且移轉 A 腳踏車所有權於丙,約定價金五千元。丙明知乙並非 A 腳踏 車所有人。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請求丙返還 A 腳踏車,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肥

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甲作為A腳踏車的合法所有人,他有權隨時要求返還腳踏車。儘管乙將A腳踏車轉售給了丙,但由於乙並非合法的所有人,他沒有權利轉讓該腳踏車的所有權給丙。丙明知乙並非合法的所有人,也就是說,他在購買時知道或應該知道乙並無權轉讓該腳踏車的所有權。

基於這些理由,甲有合理的理由要求丙返還A腳踏車。由於甲是A腳踏車的合法所有人,丙沒有善意取得該腳踏車的所有權。甲可以主張他的所有權受到侵犯,並要求丙歸還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