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甲作為A腳踏車的合法所有人,他有權隨時要求返還腳踏車。儘管乙將A腳踏車轉售給了丙,但由於乙並非合法的所有人,他沒有權利轉讓該腳踏車的所有權給丙。丙明知乙並非合法的所有人,也就是說,他在購買時知道或應該知道乙並無權轉讓該腳踏車的所有權。
基於這些理由,甲有合理的理由要求丙返還A腳踏車。由於甲是A腳踏車的合法所有人,丙沒有善意取得該腳踏車的所有權。甲可以主張他的所有權受到侵犯,並要求丙歸還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