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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事訴訟法#101217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第三審為法律審,而且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 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試問,以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否斟酌?請依照正確法條 依據附理由說明:

申論題內容

(二)當事人在事實審有爭執陳述之事實,並已記載在言詞辯論筆錄中,但第二審 法院於判決中未予認定此一陳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