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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所稱之「授信限額」,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多少比例?【1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
業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
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
    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二、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
    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三、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
    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
四、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
    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六;對同一關係人
    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其中對自然人之
    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
    予併計。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