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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23385
科目:財稅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有子女 B,就讀於我國的公立大學,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同時,A 畢業於非法律系的其他科系,目前從事與法律無關的工作。但因希望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目前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從頭開始研習法律,目標是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為此,每學期學雜費約為 60,000 元。以上學雜費,皆未獲政府補助。A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 A、B 二人的學雜費均列報扣除。該管國稅局將其中 A 的學雜費全額剔除;B 的學雜費則准予扣除 25,000 元,逾此部分之數額亦予以剔除。請附理由回答:

申論題內容

(二)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