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等相關法令規定,因應被看護者照護需要,雇主得指派所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至醫院、養護機構、雇主親戚之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附設護理之家等 處所隨同照料。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每次申請變更工作場所最長多久?期滿後可再延長,一年內累計最長為多久?(4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家庭看護工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外籍勞工若隨同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則須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又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延長,惟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詳解
2個月,可延長3次,最多6個月
詳解
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詳解
每次申請期限為兩個月,期滿雇主可以延長,但一年累計調派期間不能超過六個月
詳解
60天, 一年累計3次
詳解
最長
ㄧ為限
詳解
7日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