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反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已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108-2條
1.行為罰: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2.漏稅罰:
個人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規定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