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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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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為金融機構辦理催收時經常使用之取得執行名義方式。請依相關法律規定, 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須否附具理由?【1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方欣而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具理由提出異議
詳解
提供者:CU
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提出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
詳解
提供者:mike1010011
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