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33條之規定,查核人員如規劃測試控制執行之有效性,應評估控制風險。如未規劃測試控制執行之有效性,查核人員之控制風險評估將致使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等同於固有風險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