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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民法#12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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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甲委託 A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營建房屋一棟,然 A 公司之員工乙怠惰而未依規定施工,導致工地鷹架倒塌致使行經施工處之丙車受損及駕駛人丙受傷。此外,鷹架倒塌前,乙以石頭丟向路過工地旁與丁相伴但未受任何管束之家犬,該犬因受驚嚇而衝向路人戊,致使戊跌倒 受傷。試問:
(2)戊向丁請求賠償其跌倒受傷之損害,是否有理由?
相關申論題
(1)丙向甲及 A 公司請求賠償其車毀損及其本人受傷之損害, 是否有理由?
#520575
(1)甲 與乙間之租賃契約是否無效?
#520577
(2)乙請求丙返還 A 屋一樓及該樓內辦公桌 椅是否有理由?
#520578
三、甲男乙女結婚時,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男與乙女,各有存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婚後,甲男遊手好閒,不從事生產,整日在 KTV 玩樂。乙女則努力工作,賺錢供生活開銷。乙因甲不務正業,常與 甲爭吵。兩人婚姻持續不到 1 年,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前一日,甲數月 前因被丙毆傷,獲有 50 萬元財產賠償與 3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償之賠償金撥入甲之銀行帳戶。且甲之父親死亡,甲繼承現金 100 萬元之遺產同時亦轉入甲之銀行帳戶。而乙之銀行帳戶除有婚後之財產 100 萬元外, 名下之財產僅剩一台婚後購入之機車。試問:甲乙離婚,其二人之財產應如何分配?(30 分)
#520579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一、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1 日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甲出資 向丙購買 A 地,並登記於乙之名下。於同年 7 月 1 日,甲出資並以乙之 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乙並於該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欄位簽名,嗣 後丙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於同年 9 月 1 日,乙未經甲之同 意,私自將 A 地出售給丁,並於 1 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 於同年 11 月 1 日前往 A 地時,甲拒絕丁進入 A 地範圍,雙方並發生肢 體衝突。甲聲稱其與乙就 A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其乃 A 地之真正所有 權人,乙僅為出名人且非真正所有權人。乙將 A 地出賣給丁之買賣契約 無效,且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之行為乃為無權處分,亦屬無效。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59482
二、甲騎乘電動滑板車沿〇〇路東側人行道北向南行駛(非縣市政府指定之 行駛路段)至肇事路口時,見東西向行人燈小綠人閃爍,遂直接右轉上 行人穿越道欲快速通過道路,惟正當甲眼光放在行人燈時,甲迎面撞上 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乙行人,乙行人跌倒後頭部撞及地面,送醫後治 療醫師乃判定其腦部重度損傷。試問:甲之行為依民法應對乙負何種責 任?若乙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女丙為監護人,丙欲將乙接至桃園住 處照顧,但乙之子丁為乙就醫方便則留乙在臺中,且細心協助就醫,丙 只好奔波於二地,則丙得否以監護人之「居住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 權」受侵害主張交通費用 9,000 元的損害賠償?(25 分)
#559475
一、甲建設公司承攬乙公司所興建之「A 社區」工地之磁磚舖設工程,並因 而向丙公司購買磁磚, 「A 社區」工程完成並交屋予承購戶後,發現磁磚 有滲水後變色之瑕疵,此瑕疵乃因丙於燒製過程有過失所致。相關業界 對甲工程品質多有耳語及評價,影響甲營運。舖設此批號磁磚之承購戶 向乙求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99 萬元,依甲乙之契約約定,甲須賠償 予乙,另外甲亦支出重新鋪貼之費用共計 630 萬元。試問:甲對丙有無 權利得以主張?甲認為商譽受損,因而向丙請求 10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依據之規定為何?(25 分)
#559474
二、甲有子女乙丙丁 3 人,甲喪偶後即長年與乙及乙的子女戊己同住,感情 深厚。某日甲因故與丙發生口角,丙出手毆打甲 2 拳,甲憤而找律師庚 預立遺囑,將乙丁戊己列為繼承人,並排除丙之繼承權。甲過世後,因 該遺囑僅由甲、庚及 2 位見證人蓋章卻未簽名而無效。戊己認為其權益 受侵害,而向庚請求損害賠償。試說明戊己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設若甲 之遺囑有效,試說明何者得繼承及其得繼承之比例。 (25 分)
#555764
一、甲承攬臺北捷運之噪音改善工程,於行經施工通行人行道以進入施工地 點時,施工通行人行道之玻璃纖維強化混凝土版碎裂,導致甲自高處掉 落地面,受有頸椎斷裂、腰椎碎裂等重大傷害。事後經鑑定確認,施工 通行人行道之鋪設工程係由乙公司承攬,因其所屬人員未按設計施工圖 說施作,將本應橫向排放之玻璃纖維強化混凝土版,錯誤縱向擺放,致 支撐力不足,始發生甲摔落之意外。甲因此向乙公司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則抗辯其為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不負民法第 184 條之賠償責任, 且甲未指明乙公司之何員工構成侵權行為,乙公司亦不負民法第 188 條 之賠償責任。試說明乙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55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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