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
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
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
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
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
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
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
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
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
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