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民法第1138條1項1款)。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1項)。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0年間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子A,並共同收養B女。97年間,甲與丙女發生婚外情並產下C女。甲因擔心乙女知情,並未就C女辦理認領登記,但持續提供C女之生活費。101年7月間之某日,甲因車禍死亡。則乙、A、B及C均為遺產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