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績效預算制度:不論以理論或實務觀點,新績效預算都是以政策結果或服務績效作為預算編制的基礎, 關鍵之處在於建立合理而正確的績效衡量指標,簡單來說,算是一種連結資源投入與政策後果的預算制度。
(二)源起與內涵:
1.源起:柯林頓政府1993年成立全國績效評鑑委員會,發現很多政府機關過程就是最大的產物,於是同年七月通過了政府績效與成果法,該法要求政府機關應提出每一計畫活動的相關產出、服務水準與結果的年度績效報告,可以視為新績效預算制度的源起。
2.內涵:
(1)協助預算的合理配置:對於國會議員和民選首長來說,績效測量可以協助決定預算配置的方向,明確得知公共計畫的利益。
(2)推動機關內部資源的有效管理:對於績效指標的建立與評比,機關首長能具體了解哪個部門工作最重,哪個部門成效好。
(3)作為財務報告的依據:向民選首長與決策者進行報告的基礎,首長能具體了解到底做了甚麼事情,為甚麼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