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對乙有金錢債權,以法院之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經法院查封乙之汽車 一輛及名畫一幅。第一次拍賣時,汽車由丙以 50 萬元拍定,經繳清價金後,法院 交付汽車於丙,但名畫則無人應買。於價金尚未交付甲時,丁提起異議之訴,主張 汽車為其所有。試問:

⑵丁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執行程序已終結,而不得提起?(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追夢者
追夢者
詳解 #2837282
2018/06/06
(二) 丁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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