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開車帶著其妻乙到花東地區遊玩,途中與丙之卡車相撞,甲當場死 亡,乙則受重傷。經查,甲之過失為百分之三十,丙之過失為百分之七 十。試問:

⑵丙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有無理由?(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孟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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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Gracec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Spring Goddess is Coming.
 ⑵ 丙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有無理由?
本題核心:乙是否為甲之「使用人」?
1. 關於「乙請求甲死亡之損害賠償」部分(有理由):
 依 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乙請求甲死亡之相關費用(192、194 條)時,性質上是「間接被害人」。依 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 規定,被害人(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實務與學說認為,乙既承接甲之權利,自應承擔被繼承人(甲)之過失。故丙主張過失相抵(扣除 30%)為有理由。
2. 關於「乙請求自身受傷之損害賠償」部分(有爭議,實務傾向有理由):
 爭點: 乙坐在甲開的車上,甲是否為乙的「使用人」?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170 號判例): 駕駛人(甲)對於乘客(乙)而言,係屬乙之「使用人」。
 理由: 乙搭乘甲之車,係利用甲之駕駛行為擴大其活動範圍,甲即為乙之使用人。依 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 準用第 1 項,乙在請求丙賠償其重傷損害時,亦須承擔使用人(甲)之 30% 過失。故丙之主張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