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1065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甲為某鎮公所建設課長,與里幹事某乙於某年 4 月 1 日因為某公園修建工程涉及 舞弊而遭檢調約談,其後同日甲被聲請羈押獲准,乙則以 100 萬元交保。而甲乙被 約談及交保或羈押後,公所建設課技士某丙即未出現在辦公室當中,報載某丙應該 也是涉入其中,並已逃亡。而地檢署於 4 月 25 日以多次傳喚某丙未到發布通緝,此 時某丙已曠職 10 日以上。而此時,某鎮鎮長礙於輿論壓力,並覺得三人情節嚴重, 雖課長與里幹事等為其愛將,也將三人移送監察院審查。其後某丙於 5 月 1 日被逮 捕到案後,並遭聲請羈押獲准。但全案於 6 月 1 日偵查終結,地檢署將三人起訴, 並將某甲、某丙各以 150 萬交保。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之後甲乙丙若要申請復職條件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乙丙皆有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之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甲乙丙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自適用保障法。
 
二、復職與救濟相關規定: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規定,受停職之公務員,於其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受懲戒判決,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以外之判決,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原則上應許其復職。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發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停職處分、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屬於機關對公務員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分,受處分者可循復審程序以為救濟。
(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
(四)、綜上,甲、乙兩人如無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所列之情形,機關對其申請復職應許其復職;丙的部分,如其停職原因同甲乙,那麼其申請復職之條件亦與甲乙相同;如丙的停職原因為免職處分確定前之先行停職,則丙可對該停職處分提出復審,或對該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提出復審,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其撤銷,服務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規定將丙復職。
詳解 提供者:Alice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被停止職務之人仍得依法申請復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