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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1065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自民國 102 年 7 月 16 日起擔任 A 地方法院書記官兼任科長,但因為家裏面開設 公司的緣故,遂於同年 8 月 1 日出任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但民國 105 年該股份 有限公司監事劉大富檢舉董事會所有成員涉及掏空該公司,有背信之嫌疑而遭調 查,某甲並遭 B 地檢署傳喚,某甲委任律師王大同陪同前往地檢署應訊,訊後飭回, 但不久後某甲與其他董事被以背信罪起訴。案發後經報載後法院始發現某甲為該公 司之董事,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嫌疑。但某甲辯稱,該公司為其先生之叔叔所設 立,某甲只有掛名但未干涉公司經營,並且歷次董事會均未出席。某甲於遭查獲後, 立即向 A 地方法院書記官長乙及院長丙報告,院長丙認為其說法不無道理,但在書 記官長乙及人事室主任堅持下只好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此時法院院長某丙 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丁也曾任 A 地方法院院長, 其任期為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並且為某甲升任科長時之院長。王大 同的父親某戊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而公司監事劉大富之父親某己也為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試問:⑴某丙、某丁、某戊與某己是否應該迴避?⑵某甲之抗 辯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