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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1065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甲為某鎮公所建設課長,與里幹事某乙於某年 4 月 1 日因為某公園修建工程涉及 舞弊而遭檢調約談,其後同日甲被聲請羈押獲准,乙則以 100 萬元交保。而甲乙被 約談及交保或羈押後,公所建設課技士某丙即未出現在辦公室當中,報載某丙應該 也是涉入其中,並已逃亡。而地檢署於 4 月 25 日以多次傳喚某丙未到發布通緝,此 時某丙已曠職 10 日以上。而此時,某鎮鎮長礙於輿論壓力,並覺得三人情節嚴重, 雖課長與里幹事等為其愛將,也將三人移送監察院審查。其後某丙於 5 月 1 日被逮 捕到案後,並遭聲請羈押獲准。但全案於 6 月 1 日偵查終結,地檢署將三人起訴, 並將某甲、某丙各以 150 萬交保。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對於甲乙丙三人於被羈押或交保後公所 得否將其停職?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乙、丙皆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規定,任用法適用對象為各機關除民選人員及政務人員外,訂有職稱、職等及官等之人員。而公務人員考績法係以依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再依司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乃採廣義公務員說,其中當然包含各機關依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綜上,甲、乙、丙受有職稱職等及官等,自適用上述三法,先予敘明。
 
二、本案涉及之「當然停職規定」及「由主管機關予以停職處分之相關規定」: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受刑事訴訟程序羈押或通緝,或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有期徒刑宣告在監所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送監察員審查或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之人員,認為其有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處分之虞者,得依職權對其為先行停職。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者(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自處分確定之日開始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四)、本案,甲的部分,在其羈押期間其職務當然停職,機關無需另為停職處分,而其交保後,因已將其送監察院進行審查,如主管機關認為甲有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虞,可先行將其停職;乙的部分,因乙將其送監察院進行審查,如主管機關認為乙有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虞,可先行將其停職;丙的部分,其於受通緝期間與羈押期間,職務當然停職,而丙曠職達十日,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事由,如機關有對之為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在免職處分確定前,機關亦依法先行將其停職,如機關未為之,則依懲戒法第5條第3項規定,機關如認丙有有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虞,亦可先行將其停職。
詳解 提供者:Alice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主管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依本法第24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題示情形鎮長覺得三人情節嚴重,其程度若達有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之虞者,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三人之職務。 二、另丙已曠職10日以上,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2項,專案考績得考列一次記二大過之事由,且專案考績以有重大功過時得隨時辦理,故鎮長得辦理丙之專案考績,並予一次記兩大過處分免職,於處分核定之日前,丙先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