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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788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於坐落 A 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 高分貝音樂,至凌晨 3 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 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 A 市政府檢舉。A 市政府派員至 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根據同法第 24 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 A 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 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 持續不濟,再次請求 A 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 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乙可否直接以基本權為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