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憲法與行政法
> 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788
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788
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9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9)
⑴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 得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15 分)
⑵您是甲校之法律顧問,請說明本件爭議之爭點,正反方面之實務見解,以及該規定 是否合憲。(35 分)
⑴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某甲不服乙機關要求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得否 向法院請求救濟?(20 分)
⑵乙機關所為,要求某甲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⑶乙機關至 101 年 6 月始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 90 年 1 月起至 101 年 5 月止受領 之主管加給,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期間之規定?(15 分)
⑴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⑵乙可否直接以基本權為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⑴某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一筆及其上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公告 劃定為更新地區,並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A 公司所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嗣 A 公司舉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 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通過,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准予實施 在案。甲不服該核定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 核定處分。試問:臺北市政府不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詳細論述 法條依據及相關爭點。(25 分)
⑵嗣後,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因未設置適當 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 之機會,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宣告違憲。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 概要之規定,其同意比率太低,亦經該解釋宣告違憲。請回答以下問題:基本權利 之功能,向有主觀公權利與客觀法秩序之區別,請說明其內容。又上述大法官解釋 涉及那些基本權利之客觀法秩序功能?(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