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可依噪管法請求A市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備
本題有保護規範理論之解釋與適用。按保護規範檢驗標準:其一,行政機關或第三人之作為不作為是否違法?違背何種法規?其二,分析該被違反之法規,除保護公益目的外,是否兼及私益?若該被違反之法規兼及公益與私益(即保護規範)。其三,本案當事人是否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參釋字469)
1.A若未禁止甲續用擴音設備,是否違反相關規範?
依噪24,即法規規定課予行政機關作成相當防制噪音之作為義務。若A消極不作為,而未予制止,即與該規定意旨有違。
2.噪24是否兼有保護公益私益目的?
噪管法立法目的為"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噪1),從而可推知噪24關於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防制噪音措施規定,應具維護國民健康、提高國民生活品質之公益目的。然而,參酌噪24,似有隱含主管機關對噪音源產生之噪音,應採必要措施,以保護受影響人民意旨。可知,除保護不特定多數人之公益外,亦兼有保護特定人私益意旨。
3.乙是否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
本案乙為該夜店同棟二樓住戶,為直接受該噪音源噪音影響之對象,故乙應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故乙對請求制止該噪音源一事,應具主觀公權利。故乙可依噪管法,請求A禁止甲續用擴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