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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788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於坐落 A 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 高分貝音樂,至凌晨 3 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 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 A 市政府檢舉。A 市政府派員至 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根據同法第 24 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 A 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 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 持續不濟,再次請求 A 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 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乙可依噪管法請求A市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備

本題有保護規範理論之解釋與適用。按保護規範檢驗標準:其一,行政機關或第三人之作為不作為是否違法?違背何種法規?其二,分析該被違反之法規,除保護公益目的外,是否兼及私益?若該被違反之法規兼及公益與私益(即保護規範)。其三,本案當事人是否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參釋字469)

1.A若未禁止甲續用擴音設備,是否違反相關規範?

依噪24,即法規規定課予行政機關作成相當防制噪音之作為義務。若A消極不作為,而未予制止,即與該規定意旨有違。

2.噪24是否兼有保護公益私益目的?

噪管法立法目的為"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噪1),從而可推知噪24關於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防制噪音措施規定,應具維護國民健康、提高國民生活品質之公益目的。然而,參酌噪24,似有隱含主管機關對噪音源產生之噪音,應採必要措施,以保護受影響人民意旨。可知,除保護不特定多數人之公益外,亦兼有保護特定人私益意旨。

3.乙是否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

本案乙為該夜店同棟二樓住戶,為直接受該噪音源噪音影響之對象,故乙應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故乙對請求制止該噪音源一事,應具主觀公權利。故乙可依噪管法,請求A禁止甲續用擴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