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出售所有之 A 地與乙,嗣後甲反悔而與乙解除該買賣契約,並於民國(下同)82 年
3 月 27 日約定:「一、乙已全額支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甲願返還與
乙。二、日後甲出售 A 地時,願自售地所得價款中優先歸還上開款項,且其售價超
過五千萬元之超價部分,議定甲乙各得 50%。三、簽訂本協議書日起二年內甲如未
能售出 A 地,甲所欠乙之款項即視為已屆清償期,甲同意乙得代理甲出售 A 地取
償。」嗣後甲未出售 A 地,乙乃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代理甲與丙簽訂出售 A 地之
買賣契約,出售價額為九千萬元。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