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個人直接捐贈立案之私立學校,其可由所得扣除之捐贈限額之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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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固就捐贈之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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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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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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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私立學校沒有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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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給私立學校比照捐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 用綜合所得稅總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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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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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