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72585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與乙在臉書上發生口角,甲寫下:「你的留言,只能用無腦加混杖忘
拔旦形容」,乙則以「你腦殘、龜孫子啊」回應。兩則留言均有數以百
計的網民按讚或笑臉。甲認為乙之言語對其構成公然侮辱,立即對乙提
出刑事告訴,乙也以公然侮辱的罪名直接對甲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對於
乙自訴甲之案件,於一年內經兩審判決無罪確定。無罪判決理由主要
為:目前已是網路時代,法院對於人民在網路上隨興寫下的情緒性文
字,應避免以刑罰予以制裁,以免浮濫;本案中甲的用語是在形容乙的
留言,不是指稱人身。即使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王八蛋」之用語足
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混杖忘拔旦」與「混帳王八蛋」之用語仍有
不同,前者比較像是開玩笑,未必確有侮辱的意思;數百人按讚或笑臉
也可證明確實有人覺得是句好笑的玩笑話,因此判甲無罪。
在甲對乙告訴之案件,檢察官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對乙提起公訴,地
方法院並依上述規定判處乙拘役 1 個月,判決理由略為:「腦殘」是污
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
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
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
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乙對上述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
合議庭審理後,不僅未認為法律違憲,且維持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遂
自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乙之聲請案
後,作成解釋,宣告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解釋
公布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述規定失其效力。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另在高等法院審理時主張刑法
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同時主張「侮辱」
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擬請求高等法院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聲
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請以法官聲請釋憲之
立場,說明聲請釋憲主旨及理由,以供法官對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聲
請釋憲之參考。(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