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擁有 A 發明專利權,A 專利目前尚屬於保護期間中。甲公司因另
有事業規劃而無暇於 A 專利之利用,故而計畫將 A 專利授權他人實施。
乙公司對於 A 專利抱持相當興趣,幾經與甲公司協商後,決定取得 A
專利之授權,授權類型為專屬授權,二者並達成協議、正式締結授權契
約。(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申論題內容
⑵假設甲、乙二公司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後,並未至專利專責機關辦理登
記。丙公司於查閱專利登記簿後,發現甲公司擁有其事業發展所需之
A 專利,故而向甲公司提出 A 專利之讓與要約,且表示願意支付高額
價金。甲公司認為有利可圖遂同意丙公司提出之專利讓與要約,二間
公司因此締結專利權讓與契約,丙公司並立即請求甲公司陪同至專利
專責機關辦理登記。請問:乙公司得否以其與甲公司間之專屬授權契
約締結日期早於甲、丙二公司之專利權讓與契約,主張丙公司應繼受
其與甲公司之間所締結的專屬授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