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訴第380條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司法院院字第2515號解釋、105台抗211裁定)。故兩造當事人於訴訟上成立和解,嗣當事人以和解筆錄有顯然之錯誤,聲請更正筆錄,法院應以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