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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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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9202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甲自民國(下同)87 年 3 月 22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由 A 公司辦理加入 勞工保險,於 100 年 5 月 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 2 個月後,於 8 月 1 日 復職,卻不幸於 8 月 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 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 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 100 年 5 月積欠保 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請問:
⑵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 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相關申論題
⑴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 為何?(10分)
#377137
⑶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 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 合憲性。(20分)
#377139
⑴甲擬於107年7月中旬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經向 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 之申請後,A 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理由,否決甲之申請。請問 A 公司之 作法是否有理由?若甲因此至108年1月31日止皆未再使用該7日特別 休假,依法甲得有何權利向 A 公司主張?(10分)
#377140
⑵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有 10 日特別休假,惟甲至 109 年 1 月 31 日 止皆未使用該 10 日特別休假,甲擬於 109 年 6 月到國外旅遊,遂向 A 公司商請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A 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 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者以三個月為限。請問 A 公司作法是否 合理?(15 分)
#377141
⑶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取得 10 日特別休假,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 皆未請休,與 A 公司合意將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110 年 1 月 31 日止)。不料 A 公司因經營不善,於 109 年 5 月 1 日資遣甲。請問 甲該應休未休之 10 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何時之工資折算?又依勞動 部之函釋,該折算之工資是否可計入平均工資?(15 分)
#377142
⑴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 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377143
⑵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 100 年 5 月 25 日,通知甲終 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377144
(二) A 工會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參考法條〈工會法〉第5條工會之任務如下: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之協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9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 11 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7 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554520
(一)主管機關核發 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554519
(三)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第 14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第 15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5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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