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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智慧財產法#92022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 9 日申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局」)准予新型專利,並於同年 8 月 16 日公告,嗣甲發現市面乙販售 之 A 產品有侵害其新型專利之情形,擬對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 甲另於同年 11 月 1 日向智慧局申請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經該局檢索 比對結果,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下稱「技術報告」),其比對結果為 不具新穎性。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設若乙以上開技術報告所援引相同之證據,另案向智慧局提出舉發, 主張該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新型專利權應予撤銷。詎智慧局審查結 果,認上開相同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甲之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而為舉 發不成立之審定。乙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循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於該舉發案,智慧局應受先前技術報告檢索比對結果之拘束(即 系爭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其所作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已變更該技術 報告理由見解,於法有違,故應予撤銷。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