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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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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智慧財產法#92022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大學生甲利用假期撰寫名為「怪探」的小說,其主角為一中年偵探,係 一亦正亦邪的角色,一方面心思縝密、屢破奇案,但「怪探」的許多橋 段充斥色情暴力的描述。甲逐次將共計 10 章的「怪探」上傳至其個人網 站,與網友分享。其後,乙公司未得甲同意,擅自將甲網站上的「怪探」 集結成冊後出版,著作人仍標明為甲。甲致電乙,認為乙侵害其著作財 產權,但乙未予理會,並於公司網站指稱,「怪探」充斥著色情暴力的內 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問:「怪探」 一書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乙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⑴甲就該不具有新穎性之技術報告,得否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10分)
⑵設若甲於起訴前並未提示技術報告向乙警告,於起訴時亦未向法院提 出上開技術報告,則甲是否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以行使其新型專利權?(15分)
⑶設若乙以上開技術報告所援引相同之證據,另案向智慧局提出舉發, 主張該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新型專利權應予撤銷。詎智慧局審查結 果,認上開相同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甲之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而為舉 發不成立之審定。乙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循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於該舉發案,智慧局應受先前技術報告檢索比對結果之拘束(即 系爭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其所作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已變更該技術 報告理由見解,於法有違,故應予撤銷。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分)
三、甲以「Kelly house」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服飾經銷,於民國(下同) 105 年 4 月間,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後,使用該 商標經營販售各式服飾至今。於 108 年 2 月間,甲發現乙以「凱莉の屋」 註冊商標的申請案已於 108 年 1 月間獲准註冊,乙亦指定使用於服飾經 銷。甲因此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主張「凱莉の屋」與其所註冊之「Kelly house」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規定之不得註冊之事 由。又甲以侵害「Kelly house」註冊商標為由,對乙提起侵權訴訟,乙 抗辯其自 100 年間即已使用「凱莉の屋」經銷販售少女服飾,主張其屬 善意使用,故縱其所註冊之「凱莉の屋」遭智慧局撤銷,仍得繼續以 「凱莉の屋」經銷販售少女服飾。試附理由論述甲與乙之主張是否有 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