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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刑事訴訟法#4552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

申論題內容

⑵另請判斷下列情形有無證據能力? 犯罪嫌疑人在警局自白之陳述,未全程錄音;(6 分)司法警察未取得同意,但 報經檢察官許可,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詢問筆錄;(6 分)檢察官對 可疑之犯罪嫌疑人以關係人身分傳喚,令其陳述,未告知改列被告,其中不利己之陳 述。(6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ing-ching Chen

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之1第1項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關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錄影 但情況急迫謹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且依據第2項規定其筆錄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之3第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經當事人同意者 (2)犯罪嫌疑人係於夜間拘捕到案,而查驗身份者 (3)經檢察官或法官同意者 (4)情況急迫之情事 3.最高法院92年第4003號判例: 檢察官於偵查中,對於犯罪嫌疑人以關係人之身分傳喚,蓄意規避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當事人之緘默權及辯護權,並令具結後取得不利於己之陳述,嗣後轉成被告身分逕行起訴,剝奪被告之緘默權及辯護權,其該陳述係違法取得之證據,當然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