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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繼承丁之財產成立公同共有。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甲將其應繼分讓與於庚時,甲、庚間之讓與契約效力如何?(12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Candy Lin
甲以自己名義擅自與戊訂立公同共有財產中之房屋的買賣契約時,該買賣契約的 效力如何
詳解 提供者:陳玉蘭
有效 成立
詳解 提供者:임이혜
有效,庚則承受甲部份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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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二)1.『應繼分』歸屬於遺產繼承人,和共有物中的應有部分不同。 2.庚非繼承人,沒有拿應繼分的權利,因此甲和庚的讓與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