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違反第3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
違反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1)6-30萬
(2)15-75萬
1. 新臺幣6-30萬
2.新臺幣15-7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