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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792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 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 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 A 縣政府 3000 萬元 之罰鍰。 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 車輛怠速超過 2 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 定逾 3 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 3 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 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告無效。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 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9 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 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 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 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