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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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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3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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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3547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35473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⑵A 如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對於其駁回決定不服,A 可否提起行政訴 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