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消防法細則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包含公告場所)
l 全部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廊)。
l 全部之觀光旅館、旅館。
l 全部之醫院、療養院、養老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l 全部之捷運車站、高速鐵路車站
l 全部之學校
l 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l 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l 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l 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l 500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l 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
l 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l 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
l 收容人數在100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 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 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 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 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 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1.電影院 歌劇院 戲院 俱樂部 2.理容院 酒吧 KTV卡拉OK PUB 酒家 酒店 3.觀光旅館 旅館 4.總樓地板500平方公尺以上百貨公司 5.總樓地板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 6.總樓地板500平方工廠 員工30以以上工廠 7.學校 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 補習班 8.醫院 養老院 9.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
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
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
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
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
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