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重複)#72582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 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7 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
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
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
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 4 條、第 7 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
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
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
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
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 106 年 8 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
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
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
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 4 條 1 項前段及第 6 條等規定,核算甲
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
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
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
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
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⑶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
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
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
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
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
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