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⑶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 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 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