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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66091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市政府為舉辦世界運動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運動場地周邊公有停車場委外經 營。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1 日標得「X 體育館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下 稱系爭委託經營案),與 A 市政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9 月 30 日),並向 A 市政府提出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之申請。嗣 A 市政府發現甲公 司於投標時提供不實之消防設備師資格文件,爰於 105 年 6 月 1 日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並拒絕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發給 甲公司系爭停車場登記證。請問: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第 1 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第 2 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 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車場法 
第 24 條:「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 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 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 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第 1 項:「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 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第 2 項:「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 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 29 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 管機關備查。」

申論題內容

⑶於行政爭訟程序中,運動會業已舉辦完畢,甲公司能否及如何續行爭訟?(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