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試述:
⑶被請求機關為何拒絕?如何拒絕?(9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行政機關基於事實、法律或其他因素,有時不宜或不適合進行職務協助,故本法第19條規定被請求機關應拒絕及得拒絕之情況如下︰
1.應拒絕之情形:
(1)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2)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2.有正當理由得拒絕之情形:由機關本權責認定,如無相應設備機具,或由其他機關協助較有效率等。
(二)
1.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實務上即函復「因...歉難配合辦理」。
2.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1.應拒絕之情形:
(1)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2)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2.有正當理由得拒絕之情形:由機關本權責認定,如無相應設備機具,或由其他機關協助較有效率等。
(二)
1.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實務上即函復「因...歉難配合辦理」。
2.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詳解
應拒絕:1.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2.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之執行
得拒絕: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被請求機關應將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及5項,在下列情形,則「應」或「得」拒絕職務協助:
1、「應」拒絕職務協助:協助的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或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的執行者應予拒絕。
2、「得」拒絕職務協助:
(1)、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亦得拒絕之。所謂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是指在依法應拒絕協助的情形外,另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正當理由,不能為協助。
(2)、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的義務,或有拒絕的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若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之。
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及5項,在下列情形,則「應」或「得」拒絕職務協助:
1、「應」拒絕職務協助:協助的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或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的執行者應予拒絕。
2、「得」拒絕職務協助:
(1)、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亦得拒絕之。所謂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是指在依法應拒絕協助的情形外,另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正當理由,不能為協助。
(2)、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的義務,或有拒絕的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若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之。
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及5項,在下列情形,則「應」或「得」拒絕職務協助:
1、「應」拒絕職務協助:協助的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或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的執行者應予拒絕。
2、「得」拒絕職務協助:
(1)、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亦得拒絕之。所謂正當理由不能協助,是指在依法應拒絕協助的情形外,另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正當理由,不能為協助。
(2)、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的義務,或有拒絕的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若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之。
詳解
被請求機關如有下列原因得以書面拒絕之:
1.協助後顯然影響自身機關執行職務
2.其他充分理由得具結協助者
詳解
行程法19條之4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詳解
1.若有嚴重妨礙於自身職務之進行、非權限範圍內或依法不得為之,應拒絕。
2.若被請求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得拒絕之。
3.被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以書面拒絕之。
詳解
應拒絕(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
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5項)
詳解
⑶被請求機關為何拒絕?如何拒絕?(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