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138條規定,查核人員考量可能發生潛在不實表達之不同類型時,所使用聲明之三大類別及其可能形式如下:
3. 與表達及揭露有關之聲明:
(1) 發生及權利與義務-所揭露之事件、交易及其他事項均已發生且與受查者有關。
(2) 完整性-所有應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均已揭露。
(3) 分類及可瞭解性-財務資訊已適當表達及說明,揭露亦已清楚陳述。
(4) 正確性及評價-財務資訊及其他資訊均以適當金額允當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