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邦聯制的意涵 1.各組成國主權獨立:各組成國各自擁有主權,獨立行使對內權力與對外國際關係。各組成國下轄並直接統治各自的人民,邦聯政府自身則沒有國民與直接統治權,其中央政府的權力受限較多。 2.各組成國以國際條約為結合基礎:各組成國因政治、經濟、軍事等需求,簽訂國際條約組成邦聯,屬國際性結合,各組成國有隨時脫離的權力。 3.中央政府權力極為有限:邦聯僅設有邦聯議會,議員由各組成國派任,性質與外交使節相近;議會的決議只能通告各組成國執行,而無強制約束能力;邦聯並無正式的中央政府制度,也沒有政治權威,因此無法施行政策,也無力直接執行邦聯議會的決議。 (二)聯邦制的意涵 1.中央與地方共享主權:依據聯邦主義原則進行國家權力的分配,主張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享主權。 2.中央與地方的結合以憲法為基礎:中央與地方以成文憲法為組合基礎,並就國家權力進行劃分,將特定權力分別劃予中央和地方。中央與地方間所擁有憲法權利不得相互干涉。 3.中央與地方是國內法關係:由多數分子邦基於憲法組成,但是存有共同統一的中央政府,中央法律直接約束人民,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屬於國內公法關係。 4.中央與地方對外統一:地方政府對內有組織自主權,但對外並沒有國際法人資格,一切對外關係由中央政府代表之。 (三)單一國的意涵 1.指並未與其他主權國家相互聯合的國家,本身即構成單一整體。 2.中央政府獨享主權而擁有最高統治權威,其效力直接及於其人民。 3.中央為了行政便利,以其職權劃分出若干行政區域,並賦予地方政府相當的職權或自治權。因此地方政府的權限範圍完全是中央政府的賦予。 4.有兩種次類型: (1)雙元制: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行政系統有明確區別,地方享有部分自治權力而不受中央指揮,但仍須受到中央監督。如英國。 (2)混合制:貫徹中央集權精神,地方議會機關之決議必須經過上級機關核准,並無最後的決定權。中央政府對地方行政首長得處以停權或免職,具有嚴密的控制能力。如法國。
(一)、邦聯制之意涵
1.為眾多國家之組織聚合體(不是國家)
2.權力掌握於各份子國
3.依靠條約維繫
4.邦聯之法律若違反各國法律之規定可拒絕適用
5.代表團體---歐盟
(二)、聯邦制之意涵
1.為眾多地方政府所組織之國家
2.權力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
3.依靠成文憲法維繫
4.地方與中央可能合作也可能對抗
5.代表國家---美國
(三)、單一制之意涵
1.由單一且強大的中央政府組成之國家
2.地方之權力由中央所授予
3.依靠憲法維繫(成文或不成文)
4.地方政府往往為中央政府之附庸
5.代表國家---法國
(四)、三者之差異
1.中央集權之程度
---單一>聯邦>邦聯
2.成文憲法之有無
---邦聯以條約維繫,聯邦必使用成文憲法,單一可能成文也可能不成文
3.政策之實驗性
---邦聯與聯邦皆較具差異性與實驗性,單一制則較不具
(一)國體的區分可經由政治權力分配在中央或地方,區分為「邦聯國家」、「聯邦國家」與「單一國家」三種。 政治權力在中央即稱之為「中央集權」,在地方則稱之為「地方分權」。 1. 邦聯國家 政治權力在「地方」,屬「地方分權」。 2. 聯邦國家 政治權力在「地方」,屬「地方分權」。 3. 單一國家 政治權力在「中央」,屬「中央集權」。 (二)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特色 「中央集權」係指國家權力皆歸中央政府所有,地方政府依中央授權行事。保障了政策的全國統一性,不至於偏頗哪一方的利益。強勢政府擁有政策、法令的一致性,有助國家發展,較易進跨區域經濟計畫與建設,同時較易確保國家內部各個區域之平衡發展。 「地方分權」則擴大地方政府職能,可以依照地區需求,更有彈性、效率地回應人民需求,制定符合各地之政策與法令,因此,其正當性基礎較為穩固。 (三)由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分配的程度,看三種國體的差異性。 「 聯邦國家」可被視為「地方分權」國家,地方政府的權力必定明定與憲法條文之中,中央與地方皆有其保留權力,故政治運作居於自主性。「單一國家」則是當代大多數國家的體制,主權體現在中央政府之決策上。單一國家與聯邦國家差異之處即在於「主權是否得與地方政府分享」。但是,要注意的地方是,當今如「日本、韓國、英國及法國」等「單一國家」,也會將權力授權給地方,用以排解地區型糾紛。 另外,「邦聯國家」的差別,則在於其構成往往依靠「國際條約」組成,例如北約;又或者具共同元首因此被歸類同一國家,如「大英國協」。「邦聯國家」和聯邦國家、單一國家的最大差別在於,邦聯國家為一種「地方」可享「獨立主權」的政治形態,近代最接近邦聯國家的為「瑞士」。
以「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政治制度區別主權的「統一性」或「共享性」的差別,其中聯邦國家為採用「地方分權」將主權劃分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持有、單一國家則著重「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由單一中央政府長有最高統治權力;邦聯國家自今仍否成為國家概念有待商榷,有各種「獨立主權」的國家所因共同利益集結而成。 由不同的政治體制發展出「邦聯國家」、「聯邦國家」與「單一國家」的三種國體,以下詳述「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意義與特性: (一)中央集權: 1.全國政策統一性 2.法令設定一致性 3.行政效率最大化 (二)地方分權: 1.多元利益的代表性 2.公共政策的正當性 3.地方利益發展的完整性 (三)三者國家的區分
國體依照其政治權力分配至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差異,區分成三種的模式,為「單一國家」(single country)、「聯邦國家」(federal country)及「邦聯國家」(confederation country),以下茲就其定義及差異分述之。 一、三者的定義及特性: (一)「單一國家」(single country): 1. 定義:中央政府掌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並將部分權利授權給地方政府協助之。 2. 特性: (1) 中央擁有最高權力,而未與其他國家聯合。 (2) 中央賦予地方權限,為了便利而劃設若干行政區。 (3) 依據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又可再細分為中央與地方權力平均分配的「雙元制」,與權力集中於中央的「混合制」。 (二)「聯邦國家」(federal country) 1. 定義: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實體,擁有單一完整的主權,基於憲法規定將權力分屬於中央及地方,不得相互侵犯。 2. 特性: (1)中央及地方的結合以憲法為基礎。 (2)中央及地方是國內法的關係。 (3)中央及地方共享主權。 (4)中央及地方對外統一。 (三)「邦聯國家」(confederation country) 1.定義:2個以上的主權國或半主權國基於條約組成政治聯合體,地方保有主權,中央權力有限,以追求更廣案的社群意識。 2. 特性: (1)各邦國以國際條約為基礎。 (2)各邦國主權獨立。 (3)中央政府權力極為有限。 二、三者之間的差異 (一)權力分配差異:單一國將權力集中於中央,聯邦國平均分配於中央及地方,而邦聯國權力分散於各邦國,且各有獨立主權。 (二)法律制度差異:單一國由中央統籌司法,聯邦國雖有憲法為基準,但中央及地方各有其法律制度,而邦聯國底下的各邦皆有其各自的憲法。 (三)責任差異:單一國由中央政府負擔多數政治責任;聯邦政府則由地方政府負責地方事務,聯邦政府僅就跨區域事項及全國事項負責;邦聯國由各邦國自行治理,邦聯政府僅處理跨國合作議題。 綜上所述,三者之間的權力分配具有顯著差異,因地制宜,其形成原因包括風俗習慣長期形成的歷史因素、為求分權制衡的制度因素、幅員廣大需便利治理的地理因素、以及共同抵禦外敵的外力因素;各國依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地理環境而各自發展適合的制度,展顯出多元發展的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