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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概要#35553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一般而言,「國體」可區分為兩種,第一種區別為君主國體與共和國體,第二種區別 國體的標準是根據政治權力在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根據此一標準,全球各國可分為 「邦聯國家」、「聯邦國家」與「單一國家」,試比較這三種國體的差異性。(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一拳敲人
各位版友大家好,這題目我當初得24分,下面是我依照當初記憶再次寫出,供大家參考,這題目除了依照題目要求區分體制不同,寫出其特色外,我還寫出當權力發生爭議時,由何者做解決,把握者兩個要點,三種體制照同一種模板各自寫出即可。有問題之處,再請賜教。

(前言) 依題目所示,國體有兩種區分方式,一是依照一國之領袖之產生方式,區分為君主國體與共和國體,前者係指世襲產生領袖;後者則是由人民選舉產生。再者第二種區分是端視一國之政治權力是屬於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而分,可再分為邦聯國家體制、聯邦國家體制、單一國家體制,以下就其體制之不同以及遇到權力爭議之時,由何者為解決做以分述:
(一)邦聯國家體制乃指國家與國家因有共同國家利益而組成,下以大英國協為例:
1.國家與國家之間主權相等,權力係全體共享
當發生爭議時,由國家與國家共同商討面對爭議問題
(二)聯邦國家體制,常是先有地方,而後產生聯邦,故整個國家政府體制建構時,常特別重視地方固有政治地位,與政治權利的保障,下以美國為例:
1.國家主權是由聯邦所獨享外,在其他權利上聯邦與邦則是相等的。
2.邦具有獨立地位,其受憲法所保障,聯邦政府不得隨意侵犯。
3.任何對邦權利之限制,都明確規定於憲法中。
4.當發生爭議時,除特別規定外,聯邦政府享有一定全力主導。
(三)單一國家體制,乃指一國之內,中央政府擁有最高主權,下以我國為例:
1.中央政府基於行使國家主權的整體地位,對於國家公共事務有最終決定權。
2.地方政府之權力是由中央所授予。
3.地方與中央的權利區隔著重在於行政權限分工,而分政治權利分享。
4.地方政府權利範圍大小,常取決於中央政策的考量
5.當權力發生爭議時,由中央政府享有最終主導權。
綜上所述,各種體制各有其特色與優缺,但並無孰優孰劣之分,體制之不同乃端賴一國之社會、歷史等文化形成因素。
詳解 提供者:蘇郁銘

(一)邦聯制的意涵 1.各組成國主權獨立:各組成國各自擁有主權,獨立行使對內權力與對外國際關係。各組成國下轄並直接統治各自的人民,邦聯政府自身則沒有國民與直接統治權,其中央政府的權力受限較多。 2.各組成國以國際條約為結合基礎:各組成國因政治、經濟、軍事等需求,簽訂國際條約組成邦聯,屬國際性結合,各組成國有隨時脫離的權力。 3.中央政府權力極為有限:邦聯僅設有邦聯議會,議員由各組成國派任,性質與外交使節相近;議會的決議只能通告各組成國執行,而無強制約束能力;邦聯並無正式的中央政府制度,也沒有政治權威,因此無法施行政策,也無力直接執行邦聯議會的決議。 (二)聯邦制的意涵 1.中央與地方共享主權:依據聯邦主義原則進行國家權力的分配,主張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享主權。 2.中央與地方的結合以憲法為基礎:中央與地方以成文憲法為組合基礎,並就國家權力進行劃分,將特定權力分別劃予中央和地方。中央與地方間所擁有憲法權利不得相互干涉。 3.中央與地方是國內法關係:由多數分子邦基於憲法組成,但是存有共同統一的中央政府,中央法律直接約束人民,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屬於國內公法關係。 4.中央與地方對外統一:地方政府對內有組織自主權,但對外並沒有國際法人資格,一切對外關係由中央政府代表之。 (三)單一國的意涵 1.指並未與其他主權國家相互聯合的國家,本身即構成單一整體。 2.中央政府獨享主權而擁有最高統治權威,其效力直接及於其人民。 3.中央為了行政便利,以其職權劃分出若干行政區域,並賦予地方政府相當的職權或自治權。因此地方政府的權限範圍完全是中央政府的賦予。 4.有兩種次類型: (1)雙元制: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行政系統有明確區別,地方享有部分自治權力而不受中央指揮,但仍須受到中央監督。如英國。 (2)混合制:貫徹中央集權精神,地方議會機關之決議必須經過上級機關核准,並無最後的決定權。中央政府對地方行政首長得處以停權或免職,具有嚴密的控制能力。如法國。

詳解 提供者:連詩涵
一、邦聯國家:由各分子國所組成,各分子國為獨立之國家;雙方係依協約而組成,故邦聯之決定對各分子國並無絕對強制力。 二、聯邦國家:聯邦為最高之統治主體,統一各地方。但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權,雙方之權限劃分規定於憲法。 又分為1.憲法未規定者歸地方 例如:美國 2.雙方列舉 3.憲法未規定者歸聯邦。 三、單一制: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地方僅為其下設之機關,地方之權力來自中央之授權。
詳解 提供者:Alan Li

(一)、邦聯制之意涵
1.為眾多國家之組織聚合體(不是國家)
2.權力掌握於各份子國
3.依靠條約維繫
4.邦聯之法律若違反各國法律之規定可拒絕適用
5.代表團體---歐盟
(二)、聯邦制之意涵
1.為眾多地方政府所組織之國家
2.權力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
3.依靠成文憲法維繫
4.地方與中央可能合作也可能對抗
5.代表國家---美國
(三)、單一制之意涵
1.由單一且強大的中央政府組成之國家
2.地方之權力由中央所授予
3.依靠憲法維繫(成文或不成文)
4.地方政府往往為中央政府之附庸
5.代表國家---法國
(四)、三者之差異
1.中央集權之程度
---單一>聯邦>邦聯
2.成文憲法之有無
---邦聯以條約維繫,聯邦必使用成文憲法,單一可能成文也可能不成文
3.政策之實驗性
---邦聯與聯邦皆較具差異性與實驗性,單一制則較不具


詳解 提供者:ncnancychi

(一)國體的區分可經由政治權力分配在中央或地方,區分為「邦聯國家」、「聯邦國家」與「單一國家」三種。 政治權力在中央即稱之為「中央集權」,在地方則稱之為「地方分權」。 1. 邦聯國家 政治權力在「地方」,屬「地方分權」。 2. 聯邦國家 政治權力在「地方」,屬「地方分權」。 3. 單一國家 政治權力在「中央」,屬「中央集權」。 (二)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特色 「中央集權」係指國家權力皆歸中央政府所有,地方政府依中央授權行事。保障了政策的全國統一性,不至於偏頗哪一方的利益。強勢政府擁有政策、法令的一致性,有助國家發展,較易進跨區域經濟計畫與建設,同時較易確保國家內部各個區域之平衡發展。 「地方分權」則擴大地方政府職能,可以依照地區需求,更有彈性、效率地回應人民需求,制定符合各地之政策與法令,因此,其正當性基礎較為穩固。 (三)由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分配的程度,看三種國體的差異性。 「 聯邦國家」可被視為「地方分權」國家,地方政府的權力必定明定與憲法條文之中,中央與地方皆有其保留權力,故政治運作居於自主性。「單一國家」則是當代大多數國家的體制,主權體現在中央政府之決策上。單一國家與聯邦國家差異之處即在於「主權是否得與地方政府分享」。但是,要注意的地方是,當今如「日本、韓國、英國及法國」等「單一國家」,也會將權力授權給地方,用以排解地區型糾紛。 另外,「邦聯國家」的差別,則在於其構成往往依靠「國際條約」組成,例如北約;又或者具共同元首因此被歸類同一國家,如「大英國協」。「邦聯國家」和聯邦國家、單一國家的最大差別在於,邦聯國家為一種「地方」可享「獨立主權」的政治形態,近代最接近邦聯國家的為「瑞士」。

詳解 提供者:Miracles happen everyday

以「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政治制度區別主權的「統一性」或「共享性」的差別,其中聯邦國家為採用「地方分權」將主權劃分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持有、單一國家則著重「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由單一中央政府長有最高統治權力;邦聯國家自今仍否成為國家概念有待商榷,有各種「獨立主權」的國家所因共同利益集結而成。 由不同的政治體制發展出「邦聯國家」、「聯邦國家」與「單一國家」的三種國體,以下詳述「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意義與特性: (一)中央集權: 1.全國政策統一性 2.法令設定一致性 3.行政效率最大化 (二)地方分權: 1.多元利益的代表性 2.公共政策的正當性 3.地方利益發展的完整性 (三)三者國家的區分

詳解 提供者:馬恩澤
有關各國國體,其政治權力在中央與地方的分配,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茲分述如下: 一、邦聯國家:該類型的國家,其政治權力主要是集中在中央,由中央統籌一國中各項政治經濟等權責的劃分。 二、聯邦國家:該類型的國家,其政治權力主要是分配在地方,各地方(如美國的各州),皆享有權力向中央提出政治等建議。 三、單一國家:該類型的國家,其政治權利中央與地方統由一國之君負責規劃。
詳解 提供者:劉丰

  國體依照其政治權力分配至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差異,區分成三種的模式,為「單一國家」(single country)、「聯邦國家」(federal country)及「邦聯國家」(confederation country),以下茲就其定義及差異分述之。 一、三者的定義及特性:   (一)「單一國家」(single country):    1. 定義:中央政府掌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並將部分權利授權給地方政府協助之。     2. 特性:      (1) 中央擁有最高權力,而未與其他國家聯合。      (2) 中央賦予地方權限,為了便利而劃設若干行政區。      (3) 依據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又可再細分為中央與地方權力平均分配的「雙元制」,與權力集中於中央的「混合制」。   (二)「聯邦國家」(federal country)     1. 定義: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實體,擁有單一完整的主權,基於憲法規定將權力分屬於中央及地方,不得相互侵犯。     2. 特性:      (1)中央及地方的結合以憲法為基礎。      (2)中央及地方是國內法的關係。      (3)中央及地方共享主權。      (4)中央及地方對外統一。   (三)「邦聯國家」(confederation country)     1.定義:2個以上的主權國或半主權國基於條約組成政治聯合體,地方保有主權,中央權力有限,以追求更廣案的社群意識。     2. 特性:      (1)各邦國以國際條約為基礎。      (2)各邦國主權獨立。      (3)中央政府權力極為有限。 二、三者之間的差異   (一)權力分配差異:單一國將權力集中於中央,聯邦國平均分配於中央及地方,而邦聯國權力分散於各邦國,且各有獨立主權。   (二)法律制度差異:單一國由中央統籌司法,聯邦國雖有憲法為基準,但中央及地方各有其法律制度,而邦聯國底下的各邦皆有其各自的憲法。   (三)責任差異:單一國由中央政府負擔多數政治責任;聯邦政府則由地方政府負責地方事務,聯邦政府僅就跨區域事項及全國事項負責;邦聯國由各邦國自行治理,邦聯政府僅處理跨國合作議題。   綜上所述,三者之間的權力分配具有顯著差異,因地制宜,其形成原因包括風俗習慣長期形成的歷史因素、為求分權制衡的制度因素、幅員廣大需便利治理的地理因素、以及共同抵禦外敵的外力因素;各國依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地理環境而各自發展適合的制度,展顯出多元發展的風貌。

詳解 提供者:Niun Istandaa
單一制國家有極大的權力決定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 聯邦國家是中央與地方各有自己的權限,彼此不得干預或侵犯。 邦聯制國家是地方政府權力極大,中央政府只有個政府全體同意賦予的權利,且各邦政府可以隨時決定收回。
詳解 提供者:皮卡丘
單一國中央獨享主權授權地方 聯邦國中央地方分享主權雙方平等 邦聯國家中央政府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