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一制 在單一制下,中央政府擁有主要的決策權,地方政府的權力來自中央的授權。部份單一國基於行政上的便利或人民自治權的保障,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地方行政區域,以憲法或法律賦予相當職權或自治權。換言之,單一國的地方雖有一定權力,但其範圍的決定與變更往往為中央所控制,即便被賦予自治權,仍無中央事務的參與權。 實際上,各個單一國的地方政府權限不盡相同,比如法國的政府權力幾乎為中央所把持,地方的權限甚小;但英國的地方政府在若干事務上卻有較大的決策權,且其自治權也受法律保障。由上述二例可以得知,即便一般歸類為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也會具有一定程度的地方分權色彩。 (二)聯邦制 將國家的政治權利以成文憲法的規定,分配給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且各地方政府對中央事務有參與權者,即為聯邦制。聯邦國憲法對於聯邦與各邦權限的規定,或以聯邦為權力歸屬之標的──即是先列舉聯邦之權力,其餘則歸地方政府所有,如美國;或是以各邦為權力歸屬之標的──先列舉各邦自主權限,其餘則屬於聯邦政府,如加拿大。 聯邦制國家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高度的地方分權色彩。 2.有成文憲法存在,以保障地方自治權。 3.有司法審查制度存在,以裁決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 4.對等的國會兩院制。其中一院是由各地方政府的代表所組成,該院基本較凸顯各地方的平等地位,並與人民選出的另一院共同參與中央法律的制定。
(一)、單一制之意涵與特性
1.意涵---一國之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僅具少部分之權力或權限來自中央授予
2.特性
(1)強力的中央政府
(2)政策較具統一性
(3)各地方政府較為平等
(二)、聯邦制之意涵與特性
1.意涵---一國之權力由中央與地方平均分配,個別掌有不同的權限,中央與地方有對抗或合作的可能性
2.特性
(1)以成文憲法規範中央與地方權利
(2)政策可以因地制宜且具實驗性
(3)易產生各州競爭之不平等狀態
(三)、面對地方分離主義
1.單一制---不易安撫---蘇格蘭獨立運動
2.聯邦制---較易安撫---加拿大魁北克公投